(第3号)
为适应我县社会经济及卷烟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和地域服务功能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勐腊县草专卖局就《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举行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就拟定的《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内容及可行性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时间:2020年12月22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18:00
(三)听证会地点:勐腊县曼它拉路502号勐腊县烟草专卖局二楼会议室。
(四)听证主持人1人
方 斌 勐腊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五)听证记录人2人
段 雪 梅 勐腊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综合管理员
欧阳雅莉 勐腊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客户经理
(六)听证监察人2人
洪 刚 勐腊县司法局副局长
黄 敏 勐腊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
(七)决策发言人3人
王安洲 勐腊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杨 雁 勐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郑加平 勐腊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员
(八)听证代表17人
桃 忠 勐腊县人大代表
刀荣发 勐腊县政协代表
唐 云 勐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
杨 倩 勐腊县人民法院代表
华 欣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代表
陈荣寿 勐腊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代表
甲 军 勐腊县融媒体中心代表
李云峰 勐腊城区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刘永梅 勐腊城区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曾光兰 勐腊城区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刘亚东 勐腊镇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王云富 磨憨经济开发区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王 彪 勐腊城区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武 楠 勐捧镇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唐问兵 勐捧镇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普亚平 磨憨经济开发区消费者代表
岩温甩 瑶区乡纳卓村委会消费者代表
(十)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1.告知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2.决策发言人宣读《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并对相关条款的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进行说明;
3.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由决策发言人逐一解答;
4.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作最后陈述;
5.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6.请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7.请听证监察人宣读听证监察意见书。
二、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答辩情况
会议期间,听证代表们对《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勐腊县烟草专卖局决策发言人积极答辩。最后,主持人客观总结和归纳了各方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具体情况如下:
问题一: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而本规定第八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城区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外100米范围内,其余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该规定中100米、50米的距离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制定的?
决策发言人答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只对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出了规定,未对距离作出明确规定,本规定中100米、50米的距离是沿用2013年以来《西双版纳州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的规定,该距离经多年运行,相对符合我们的实际。
处理情况:在听证会议中已进行了明确解答,得到了听证代表的普遍认可,今后将严格按照100米、50米的距离执行。
建议一:
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部分村寨附近逐渐建起小型超市,其经营面积均在200平方以上,服务于大部分农场消费者,但受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建议放宽该类小型超市的准入条件,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便更好的服务农村消费者,助推乡村经济的发展。
决策发言人答辩:随着美丽乡村建设,乡村经济将逐渐形成良好经济圈,适当放宽村寨、农场连队零售点的准入条件,将有助于更好的服务卷烟消费者,助力乡村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本次制定合理化布局时,针对村寨、农场连队室内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放宽了办证条件。
处理情况:采纳,在本规定设立第七条第(六)项第4目“室内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馆、酒吧、游戏厅、茶室、网吧、餐饮服务类、超市、便利店。”不受零售点间最近距离的限制,位于自然村、农场连队的不受户数限制,准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建议二:
本规定中第十七条“涉及行政村、自然村、农场连队的人口最新数据以勐腊县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为准。”表述不够具体,各级人民政府指的是城、乡、镇、村多级,各级的数据都不具备法定效应,但最终由勐腊县统计局汇总公布,故应写明以勐腊县统计局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
决策发言人答辩:一直以来,我们勐腊县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数据都是以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是否将本条中“以勐腊县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改为“以勐腊县统计局”。会后,我们将咨询法规部门,视情况修改。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将原条款“本规定中涉及行政村、自然村、农场连队的人口最新数据以勐腊县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为准。”更改为“本规定中涉及行政村、自然村、农场连队的人口最新数据以勐腊县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法定最新数据为准。”
建议三: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但许多商店的现状是经营者的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融合,对此应明确如何界定该情形。
决策发言人答辩: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是经营店面与住所相对隔离;持证人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理情况:采纳,严格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建议四:
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第3目规定“未经城市规定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是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但实际许多铺面的经营场所都是未经城市规定部门批准建设的,属于私搭乱建。建议更加细化该条款,应明确如何界定该情形,保证今后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平、公正。
决策发言人答辩:该条款中,如何认定“未经城市规定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需要相关证据材料(如:不动产证)支撑,但考虑到农村区域没有产权证,如果需要提供产权证才能办证不太合理。对此非常感谢你提出的宝贵意见,指出了该条款应用时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风险。会后,我们将咨询法规部门,视情况修改。
处理情况:采纳,鉴于认定“未经城市规定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需要相关证据材料。而辖区大部分区域的建筑物均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为实现许可证办理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则将第八条第(四)项第3目规定“未经城市规定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删除。
建议五: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设置了农贸市场30米、勐腊县城区街道50米的距离,但现实中会存在区域相交铺面。如:农贸市场门口的铺面,应当依据那条规定办理?故建议进一步明确区域相交经营场所的办理条件。
决策发言人答辩:现实执行中,存在区域相交铺面。如你所说农贸市场门口的铺面,根据实地核查情况界定,若该铺面临街,依据50米办理;若该铺面在农贸市场内,依据30米办理。
处理情况:采纳,针对类似相交区域,我局将制定相对应的《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细则》,对类似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作进一步说明,统一执行标准,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
意见一:
随着人民生活的日益美好,中小学生吸烟的问题也日益严峻。故应扩大设置中小学周边零售点的限制范围,优化中小学周边商圈环境,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严厉打击向中小学生售烟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决策发言人答辩:本规定第八条第(七)项已对中小学周边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了明确规定。城区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其余5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同时,本年度10月份以来,对红线内因历史原因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采取宣传教育的方式,让经营者主动办理了歇业手续,优化中小学周边的商圈环境。
处理情况:采纳,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八条第(七)项“城区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外100米范围内,其余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外50米范围内。”的规定,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周边商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向学生售卖散支卷烟的行为。
意见二:
本规定中第七条第(六)项中提到“相对封闭的经营场所”,但未对如何界定相对封闭的经营场所进行说明,为便于执行统一。
决策发言人答辩: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中的后续条目中已明确规定了“相对封闭的经营场所”的适用区域,该类区域存在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且不属于临街门面。
处理情况:采纳,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基于《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我局将严格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将形成定稿,并按相关程序备案、公布,在今后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和核发工作中,严格按照此《规定》实施。
特此报告!
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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